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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口徑: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54問

上傳時間:2019-06-03 10:49:32瀏覽:0

內容摘要: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54問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問題答復(政策口徑類)一、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問題1:此次出臺的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背景及意義是什么?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

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54

企業所得稅減稅政策問題答復

(政策口徑類)

一、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

問題1:此次出臺的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背景及意義是什么?

答: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要求動員全黨全國全社會力量,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確保到2020年我國現行標準下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做到脫真貧、真脫貧。在脫貧攻堅中,一些企業、社會組織積極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產業扶貧、公益扶貧等方式參與脫貧攻堅。企業對貧困地區進行大額捐贈,按照以往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其捐贈支出在當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結轉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過三年仍得不到全額扣除。為落實中央精準扶貧精神,切實減輕參與脫貧攻堅企業的稅收負擔,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國務院扶貧辦研究出臺了扶貧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稅前據實扣除,為打贏脫貧攻堅戰提供稅收政策支持。

問題2:企業在2019年度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如何進行稅前扣除處理?

答: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如,企業2019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準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2019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問題3:企業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扶貧捐贈可以據實扣除?

答:考慮到扶貧捐贈的公益性捐贈性質,為與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相銜接,《公告》明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

問題4:如何獲知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

答:目標脫貧地區包括832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新疆阿克蘇地區61市享受片區政策)和建檔立卡貧困村。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由縣級以上政府的扶貧工作部門掌握。考慮到建檔立卡貧困村數量眾多,且實施動態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單,企業如有需要可向當地扶貧工作部門查閱或問詢。

問題52020年目標脫貧地區脫貧后,企業還可以適用扶貧捐贈所得稅政策嗎?

答:雖然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時間安排到2020年,但為鞏固脫貧效果,《公告》將政策執行期限規定到2022年,即201911日至20221231日共四年。并明確,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后,企業發生的對上述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仍可繼續適用該政策。

問題6: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能否享受扶貧捐贈支出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原則上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按照會計核算相關規定,扶貧捐贈支出已經全額列支,企業按實際會計利潤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扶貧捐贈支出在稅收上也實現了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月(季)度預繳申報時就能享受到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問題7:企業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如何填報扶貧捐贈支出?

: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匯算清繳開始前,稅務總局將統籌做好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修訂和納稅申報系統升級工作,擬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表中全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行次下單獨增列一行,作為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的填報行次,以方便企業自行申報。

問題8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能否適用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早在201511月底,黨中央、國務院就做出了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提出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合力推進脫貧攻堅。因此,《公告》明確,企業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也可執行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問題9:企業在2019年以前發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貧捐贈支出如何享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

:雖然《公告》規定企業的扶貧捐贈支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慮到《公告》出臺于201942日,正處于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期。為讓企業盡快享受到政策紅利,同時減輕企業申報填寫負擔,對企業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

問題102019年以前,企業發生的包括扶貧捐贈在內的各種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享受扶貧捐贈的稅前據實扣除政策時可如何進行實務處理?

:對企業在201511日至20181231日期間,發生的尚未全額扣除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結轉扣除期限內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本著有利于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報扣除。

1.某企業2017年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9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400萬元,則2017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48萬元(400×12%),當年稅前扣除48萬,其余42萬元向2018年度結轉。

2018年度,該企業共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120萬元,其中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5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500萬元。則2018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60萬元(500×12%)。

《公告》下發后,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對于2017年度結轉到2018年度扣除的42萬元公益性捐贈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60萬元內,可以扣除,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減金額欄次42萬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還有18萬元,則2018年發生公益性捐贈120萬元中有102萬元不能稅前扣除金額,填寫在《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納稅調增金額欄次102萬元。

按照《公告》規定,2017年、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全額稅前扣除。因此,對于2018年度的納稅調增金額102萬元和納稅調減金額42萬元需綜合分析,將其中屬于2017年和2018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額扣除的部分,應通過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調減金額,實現全額扣除。具體分析如下:

本著有利于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的考慮,對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40萬元,由于在當年限額扣除范圍內,可在2017年度稅前全額扣除,限額范圍內的8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7年度尚有4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需結轉到2018年。對于2018年發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贈70萬元,有60萬元在扣除限額內,超過扣除限額的10萬元需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發生的扶貧捐贈50萬元未得到全額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尚未得到全額扣除,需填寫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調減金額欄次92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2.某企業2015年發生扶貧捐贈100萬元,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當年利潤總額1000萬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限額120萬元(1000×12%),當年稅前扣除120萬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該企業均未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由于《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規定,對201691日以后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才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所以2015年度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稅前扣除限額的扶貧捐贈支出30萬元,無法在2015年度稅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報時均無法稅前扣除。

《公告》下發后,該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對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贈50萬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額范圍內,可在2015年度稅前全額扣除,扣除限額范圍內的其余70萬元可作為扶貧捐贈扣除,則2015年度尚有30萬元的扶貧捐贈支出未全額稅前扣除。此項金額,通過填寫2018年度申報表的《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調減金額”30萬元,實現全額扣除。

問題11:企業進行扶貧捐贈后在取得捐贈票據方面應注意什么?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12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事業單位、公益性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業的捐贈財物時,應當向提供捐贈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憑證。

企業發生對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時,應及時要求開具方在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中注明目標脫貧地區的具體名稱,并妥善保管該票據。

二、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問題12: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問題1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下發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的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是否有調整?(遼寧省稅務局提問)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考慮到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問題14: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享受三免三減半政策,同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能否享受財稅〔201913號企業所得稅優惠?

具體描述:公司運營一個污水治理項目,從2016年開始享受節能環保項目所得三免三減半的優惠,2019年進入項目所得減半期,請問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河南省稅務局提問)

答:就企業運營的項目而言,如該項目同時符合項目所得減免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可以選擇享受其中最優惠的一項政策。該公司2019年可以選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同時放棄該項目可享受的節能環保項目所得減半征稅優惠。

問題15: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是按什么時點的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和應納稅所得額情況判斷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福建省稅務局提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三條規定,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進行判斷,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問題16:高新技術企業年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甘肅省稅務局提問)

答: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可按照自身實際情況由納稅人從優選擇適用優惠稅率,但不得疊加享受。

問題172018年度匯算清繳已經開始,匯算清繳時可以享受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青島市稅務局提問)

答:財稅﹝201913號的執行期限為201911日至20211231日,即財稅﹝201913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于2019年至2021年度,企業在2018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原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問題18:在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有何變化?(青島市稅務局提問)

答:自20181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也就是說,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比例由2.5%提高到8%

問題192018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何變化?(青島市稅務局提問)

答:2018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變化主要有兩方面:一是201811日至20201231日期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提高到75%;二是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問題20: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在預繳申報時如何填報減免稅?(廣東省稅務局提問)

答:一是查賬征收小型微利企業。

1)表A2000009實際利潤額”<1000000時,第12減免所得稅額=第9×20%,并同時將減免稅額填報在表A201030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2)表A2000009實際利潤額”>1000000<3000000時,第12減免所得稅額=第9×15%+50000,并同時將減免稅額填報在表A201030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二是定率征收小型微利企業。

1)表B10000012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時,第1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第12×20%

2)表B100000表第12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3000000時,第1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第12應納稅所得額”×15%+50000

三是定額征收小型微利企業。直接填報應納所得稅額,無需填報減免稅額。

問題21: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后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么?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數據項,并升級優化稅收征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征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信息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質量直接關系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信息的全部項目。

問題22: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個文件: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

問題23: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將會影響哪些企業?

答:和以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這次政策可以概括為一加力”“一擴大兩個特點。

一加力: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分別降至5%10%

一擴大:進一步放寬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年應納稅所得額由原來的不超過1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萬元;將從業人數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統一提高至不超過300人;將資產總額由原來的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統一提高至不超過5000萬元。調整后的小型微利企業將覆蓋95%以上的納稅人,其中98%為民營企業。

因此,無論是符合原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符合新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都會從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問題2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什么采取分段計算的方法?

答:此次政策調整引入了超額累進計算方法,分段計算,部分緩解了小型微利企業臨界點稅負差異過大的問題,鼓勵小型微利企業做大做強。以一家年應納稅所得額101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為例,如采用全額累進計稅方法,在其他優惠政策不變的情況下,應納企業所得稅為10.1萬元(101×10%),相比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的情形,應納稅所得額僅增加了1萬元,但應納稅額增加了5.1萬元。而按照超額累進計稅方法,企業應納企業企業所得稅5.1萬元(100×5%+1×10%),應納稅所得額增加1萬元,應納稅額僅增加0.1萬元。可見,采用超額累進計稅方法后,企業稅負進一步降低,將為小型微利企業健康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稅收政策環境。

問題25: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是什么?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問題26:此次新政策對原來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人有影響嗎?

答:有影響,而且是利好。假設納稅人2019年符合新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應納稅所得額和2018年一樣,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的實際稅負將從原來10%降到5%,稅負比原來降低一半;如果納稅人的效益越來越好,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了,按照原來的規定是不能再享受優惠政策的,但現在只要不超過300萬元,仍然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問題27: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問題28:虧損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的凈所得征稅,只有盈利企業才會產生納稅義務。因此,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論是減低稅率政策還是減半征稅政策,都是盈利企業從中獲益。對于虧損的小型微利企業,當期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其虧損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彌補。

問題29: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針對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補以前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相應調整對應年度的所得稅申報,如不涉及彌補虧損等事項,對當年的申報不產生影響。

問題30:企業所得稅申報資產總額、從業人員指標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題31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如何計算?

具體描述:年中設立的公司,8月取得營業執照,11月開始有營業外收入。問小型微利企業按規定計算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時,財稅〔201913號文規定的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中的實際經營期應該從何時起算?是8-12月,還是11-12月?

答:企業實際經營期的起始時間應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問題32:如何理解應納稅所得額實際利潤額概念?

具體描述: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實際利潤額概念如何理解?

答:在企業所得稅中,實際利潤額應納稅所得額有各自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是一個年度概念,主要在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實際利潤額概念主要在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使用。

問題33: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需要準備哪些留存備查資料?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需準備以下資料留存備查:

1)所從事行業不屬于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

2)從業人數的情況;

3)資產總額的情況。

問題34: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月預繳嗎?(福建省稅務局提問)

答:不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問題35: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優惠嗎?

答:符合條件的小微利企業,在預繳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年度結束后,再統一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問題36:企業季度預繳時符合條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不符合條件,如何進行處理?(天津市稅務局提問)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問題37:如果小型微利企業由于對政策理解原因預繳時未享受優惠,那么年度結束后是否還有機會享受優惠政策?

答:稅務總局近期已對金稅三期系統和網上申報軟件進行升級,企業在填報申報表時將部分實現自動識別、自動計算、自動填報、自動成表等智能化功能,幫助企業正確判斷政策適用性,力爭實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享盡享優惠政策。假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時由于各種原因沒有享受優惠,在年度終了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將根據企業申報情況,再次提醒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仍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問題38: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以及合伙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

問題39:居民企業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報表如何填寫?(12366熱線提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號)的相關規定填寫相關申報表。

問題40:稅務機關如何應對企業研發項目鑒定中的風險?

具體描述:根據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按照屬地原則可以提交科技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實際工作中,稅務機關在管理核查中對是否屬于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鑒定,如果科技部門鑒定結果為不符合研發加計扣除的項目,企業將不能享受的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著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甚至被罰款的風險。另外,實際工作中科技部門鑒定過程緩慢,部分項目跨年度鑒定,如不能享受政策,面臨著高額滯納金風險。此風險不僅降低了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積極性,而且容易引發企業對稅務機關的誤解。(內蒙古稅務局提問)

答:準確判定企業開展的活動是否屬于研發活動是準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前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中關于研發活動的表述較為原則,需要輔之以一定的專業知識才能準確判斷。因此,為提高政策適用的準確性,切實發揮優惠政策導向性作用,我們認為有必要依托業務主管部門的專業力量對企業開展的研發活動提供鑒定意見。

考慮到在企業享受優惠前由業務主管部門對研發活動開展鑒定有變相審批之嫌,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因此,《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明確可采取事中異議項目鑒定和事后異議項目鑒定兩種形式。可見,并不局限于問題中所提僅在后續管理時開展核查一種形式。省級、市級稅務部門應進一步加強與當地科技部門的溝通協調,提早推進異議轉請鑒定工作,同時,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取得納稅人的理解。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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