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折舊計提初期的稅收規定存在差異
上傳時間:2022-03-01 15:18:04瀏覽:0
內容摘要:在征管工作中,鄭州注冊公司小編發現,對于固定資產的稅負差異,企業一般更注重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往往忽視折舊起始期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按月計提。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除房屋、
在征管工作中,鄭州注冊公司小編發現,對于固定資產的稅負差異,企業一般更注重計稅基礎和折舊年限,往往忽視折舊起始期的差異。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按月計提。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額。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
通過以上規定的比較,可以看出,會計折舊的起始期為新增固定資產的下月,重點是“新增”;計算折舊稅的起始期為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一個月,強調“投入使用”。這意味著,如果企業的新固定資產在當月投入使用,將不會有稅收差異;如果企業的新固定資產當月未投入使用,則會產生稅收差異。
例如,A公司在2021年11月購買了一臺新的機器和設備,稅款不包括480萬元,并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折舊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年限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假設A公司選擇按年度計算折舊,在這種情況下,A公司將從2021年12月起折舊,2021的折舊金額為480/(10×12)=4(萬元)。在稅收方面,折舊是從2022年1月計算的,2021的折舊額是0。因此,在2021年底企業所得稅的最終結算中,A公司必須增加4萬元的稅收。
如果企業選擇對固定資產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仍應注意,在會計處理中,計算稅前扣除的時間也可能與計提折舊的時間不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扣除設備、器具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如果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新購設備、器具的單位價值,2020年不超過500萬元,一次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這是業內統稱的“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也將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一些企業錯誤地認為,一次性稅前扣除應在新購置固定資產后的一個月內計算。但實際上,計算一次性稅前扣除額的時間符合稅法關于計算折舊起始期的要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設備、儀器扣除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46號公告)第2條,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當月的下一年一次性稅前扣除。這意味著,如果企業新購置的固定資產當月未投入使用,其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將不同于會計處理。
其次,對于機械設備,如果a公司選擇對固定資產實行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則應在2022年計算稅前扣除額。在這種情況下,當企業所得稅最終在2021繳納時,稅收仍然需要增加40000元。2022年,會計應計折舊為480÷10=48萬元,可在此之前扣除.企業應納稅調減480-48=432(萬元)。如果甲公司在2021年12月就一次性稅前扣除480萬元,無疑將產生稅務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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