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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上傳時間:2021-05-21 12:01:28瀏覽:0

內容摘要:摘要: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摘要: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2020-11-2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span>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0年11月27日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稅務處理的關注事項

  大部分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都十分注意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扣除的問題,扣除方法出現錯誤,可能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那么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扣除的這幾個方面,您要格外注意啦!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基數如何計算

  0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02、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狈弦幎ǖ氖杖胱鳛閺V告宣傳費的計算基數。

  0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梢?,廣告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計算基數為企業的營業收入。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因此,如果公司是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為主,則投資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紅利及轉讓股權收入)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可作為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的基數。

  04、稽查查增?可以彌補!

  根據《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0號)第一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查增的科目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可以作為計算基數彌補虧損。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有哪些扣除比例

  01、15%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2、3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3、0%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注意事項

  01、關聯企業?自主選擇!

  關聯企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

  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02、籌辦費用?可以扣除!

  籌建期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在稅前扣除?!?br style="max-width: 100%;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 break-word !important"/>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 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span>

  03、不可混淆廣告費支出與贊助支出
         所謂廣告費,是指企業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或發放贈品等方式,激發消費者對其產品或勞務的購買欲望,以達到促銷的目的所支付的費用。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
        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區分廣告費支出與贊助支出,廣告費支出可以稅前限額扣除,超限額部分可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贊助支出贊助支出可區分為廣告性贊助支出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對于廣告性贊助支出可以按照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辦法扣除。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可以扣除,要進行納稅調增。在判斷廣告費時要參照3個條件:要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已經支付費用并且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04、不能利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來進行稅收籌劃
        在實務中,人們利用分攤協議琢磨出各種“籌劃”方法,比如:在適用稅率存在差異的前提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歸集至稅率相對較高的關聯企業稅前扣除;在盈虧狀態存在差別的前提下,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虧損的關聯企業歸集至盈利的關聯企業稅前扣除;在企業集團內,通過“安排”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使集團內某個企業能達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從而降低整個集團的稅負。這些稅收籌劃方法是否可行呢?筆者認為值得商榷。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成本分攤協議的后續管理,對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企業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期間,參與方實際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配比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補償調整。參與方未做補償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文件強調了成本分攤協議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和成本與收益相匹配原則,某些納稅人企圖通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乾坤大轉移”進行籌劃,請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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