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遇到過減資撤資嗎?減資撤資涉及的2個稅務政策,2個案例!
上傳時間:2021-04-06 10:36:02瀏覽:0
內容摘要:情形一:自然人股東減資王總和李總是甲公司股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是100萬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現在王總要減資50萬元,如何賬務處理?減資是否涉及個稅?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帶領大家一起看看吧!賬務處理:借:實收資本-王總 50萬元貸

情形一:自然人股東減資
王總和李總是甲公司股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是100萬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潤1000萬元,現在王總要減資50萬元,如何賬務處理?減資是否涉及個稅?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帶領大家一起看看吧!
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王總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萬元
提醒:
由于王總的減資所得并沒有超過王總初始投資成本,因此王總減資不涉及個稅。
參考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1號公告)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因此,個人由于撤資、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該全部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情形二:法人股東減資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出資400萬元、600萬元注冊成立了實收資本1000萬元的丙公司,由于各種原因,甲公司從丙公司依程序撤資,取得現金500萬元,撤資時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潤80萬元、盈余公積公積20萬元,資本公積150萬元,如何賬務處理?甲公司減資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甲公司 400萬元
資本公積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500萬元
提醒:
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的資產分為3部分:
1、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400萬元,沒有企業所得稅;
2、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3、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
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500-400-100*40%)萬元*25%=15萬元
參考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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