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開給誰?
上傳時間:2021-03-15 10:34:50瀏覽:0
內容摘要: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應該開給誰?2021年03月1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補充虛開發票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應該開給誰?
2021年03月11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
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補充虛開發票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給虛開下了定義。解釋的第一條規定:根據《決定》第一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票方應如何防范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重復報銷入賬的風險?
答: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只是承載電子專票發票信息的載體,不具備物理防偽功能,具有可復制的特點。為避免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重復報銷入賬,各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嚴格按照財會〔2020〕6號文規定。如果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同時建議各單位在報銷入賬時對發票代碼、號碼進行查重處理。對于已經使用財務信息系統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發票數據庫的方式,升級系統功能,利用系統進行自動比對;對于尚未使用財務軟件實行純手工記賬的單位,可以通過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已入賬發票手工臺賬,有效防范重復報銷、虛假入賬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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