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個案例!支付臨時工、退休返聘等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上傳時間:2021-01-04 11:40:42瀏覽:0
內容摘要:案例一支付退休返聘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答復: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符合條件的應按照工資薪金來預扣預繳個稅。參考: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
案例一
支付退休返聘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復: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符合條件的應按照工資薪金來預扣預繳個稅。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案例二
直接由用工企業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復:
由于這些派遣人員的工資和獎金是由用工企業直接支付給用工人員的,可以計入“工資薪金”,并按照工資薪金來預扣預繳個稅。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案例三
支付臨時工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復:
1、若臨時工與企業存在實際雇傭關系簽訂了勞動合同并按月定期支付報酬,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2、如果臨時工與企業不存在實際雇傭關系、沒有與單位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并按次支付報酬,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案例四
支付大學實習生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復:
由于聘用的大學實習生不屬于公司員工,支付大學實習生人員的報酬應該按照“勞務報酬”來預扣預繳個稅。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如,學生小張7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采用該方法,那么小張7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則無需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2、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就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做出明確:一、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案例五
支付在崗上班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
答復:
支付在崗上班人員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按照工資薪金來預扣預繳個稅。
提醒:
和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為單位提供的服務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支付員工的工資可以用工資表來發放,不需要員工為單位提供發票。
參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關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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