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調賬好多會計存在隨意把應收款轉入損失,此現象應引起重視,便于防范稅務風險!
上傳時間:2020-12-17 10:52:41瀏覽:0
內容摘要:提醒一好多會計年終調賬存在隨意把應收款轉入損失,此現象應引起財務人員重視,便于防范稅務風險!比如:借:營業外支出或者壞賬準備 200萬元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0萬元提醒二雖然現在關于資產損失不再需要去稅務局備案了,但是后續管理將會更加嚴
提醒一
好多會計年終調賬存在隨意把應收款轉入損失,此現象應引起財務人員重視,便于防范稅務風險!比如:
借:營業外支出或者壞賬準備 200萬元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0萬元
提醒二
雖然現在關于資產損失不再需要去稅務局備案了,但是后續管理將會更加嚴格,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必須妥善留存備查,否則一旦稅務檢查,損失將會面臨不得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
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若是要做到稅前扣除,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壞賬已經實際發生;
2、會計上已經做了損失處理;
3、證明損失的外部和內部證據鏈;
4、匯算清繳年報填報了A105090表。
提醒四
資產損失如要在所得稅前扣除,不管有沒有稅會差異,必須填寫A10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
提醒五
資產損失的專項報告不再要求,但是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規定: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時,需留存備查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現已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現已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福建省局《2020年9月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作出了明確的回答,應收款項的壞賬損失,也只要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和相關材料,不再需要專項報告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條 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第二十四條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參考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參考五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一條: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二條: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三條: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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