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追繳期是3年?5年?還是無限期?
上傳時間:2020-11-11 12:00:45瀏覽:0
內容摘要:疑問稅款追繳期是3年?5年?還是無限期?答復:不一定,具體需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1、若是由于稅務機關責任導致的,3年;2、若是由于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原因,3年,特殊情況5年;注意:稅法中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
疑問
稅款追繳期是3年?5年?還是無限期? 答復: 不一定,具體需要看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未繳或者少繳稅款。 1、若是由于稅務機關責任導致的,3年; 2、若是由于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原因,3年,特殊情況5年; 注意: 稅法中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 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若是由于偷稅、抗稅、騙稅原因導致,無限期。 比如: 參考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參考二: 《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的請示》(新地稅發[2009]15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13號): 湖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欠稅追繳期限的請示》(鄂國稅發〔2005〕8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未發現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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