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這家企業的財務總監學習:年底贈送客戶的禮品印制上企業宣傳標志!
上傳時間:2019-12-27 11:24:27瀏覽:0
內容摘要:鄭州注冊公司小編邀請大家一起向這家企業的財務總監學習年終歲尾,好多企業會訂制一批禮品,來答謝回饋客戶,這家企業訂制了3種禮品,一種是精美臺歷,一種是禮品保溫杯,一種是家庭用稱重電子秤,均讓廠家印制上公司的名稱、LOGO等,很好的起到了宣傳效果。當財務總監拿著三種禮品送給我的時候,非常客氣的說,多多幫著我們
鄭州注冊公司小編邀請大家一起向這家企業的財務總監學習
當財務總監拿著三種禮品送給我的時候,非常客氣的說,多多幫著我們企業宣傳!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注意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無年數限制)。
3、《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4、 貨物增值稅視同銷售,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正列舉了八項行為,企業只需對號入座即可判定是否應按照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5、 國稅函2008年828號文列舉了視同銷售的情形,即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6、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
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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