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失職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7則案例敲醒警鐘
上傳時間:2019-12-19 11:11:42瀏覽:0
內容摘要:財務人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可能會給單位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面對財務人員失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財務人員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單位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承擔兩個方面搜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大家參考。因財務失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刑事責任承擔的裁判規則01國有公司財務人員
財務人員不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可能會給單位造成重大的財產損失,面對財務人員失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行為,財務人員應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單位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承擔兩個方面搜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大家參考。
因財務失職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案例要旨:行為人系國有公司財務主管人員,收到詐騙人員打款的微信信息后沒有仔細辨別和核實對方真實信息,未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財務制度執行報批手續,而是疏忽大意輕信對方的打款要求,導致國有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對其案發后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追贓,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
案號:(2018)黔0123刑初70號
02
案號:(2017)鄂0506刑初61號
03
案號:(2019)黑1081刑初6號
04
案例要旨:會計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財務審核賬戶并認真履行會計監督職責。對國有事業單位會計不妥善保管財務審核賬戶致出納人員利用該賬戶挪用公款的,屬于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基于上述行為導致單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以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依法被認定為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的,不能因存在自首、案發后作為證人積極配合調查的情形而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從而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規定。
案號:(2018)湘0524刑初379號 05 國有公司財務總監在為單位投資理財產品時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單位被騙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行為人經單位內部紀檢部門調查,在案件移送偵查機關之后,經偵查人員通知到案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案例要旨:國有公司財務總監在為單位投資理財產品時未對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未對相關項目進行審核與考察就簽訂合同支付合同款的行為屬于在運用公司資金投資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對于實施該行為造成合同到期后無法收回本金,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在案發后,經過單位內部紀檢部門調查,在案件移送偵查機關之后,經偵查人員通知到案的,不屬于自動投案,不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案號:(2017)晉0106刑初867號 因財務人員失職造成財產損失 案例要旨:行為人作為公司會計,應熟知本單位會計管理制度,同時,作為有較高學歷的專業財務人員,對電信詐騙應有起碼的辨識能力。行為人因個人辨識能力不足導致其本人財產被騙,同時在沒有相應審批手續且未向企業負責人匯報的情況下,依據騙子的指令對公司財務電腦進行操作,從而造成公司損失,作為專業人員違反了基本的會計操作流程,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單位作為管理者,在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規章制度教育、培訓及公司監管方面也存在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案號:(2017)蘇0391民初2745號 02 案例要旨: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在銀行任主管會計期間遭受電信詐騙,給單位和個人均造成重大損失。其作為專業的財務人員,對電信詐騙應有起碼的辨識能力,其因個人辨識能力不足導致其本人的和單位的財產被騙。同時,其作為銀行的主管會計,未盡到財務人員的謹慎、合理注意、核實義務,在未向其單位有關負責人請示匯報和履行相應審批手續的情況下,造成資金被騙無法追回。行為人雖為銀行職工,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其私自劃撥銀行賬戶內資金卻系其個人侵權行為,與其工作內容之間沒有關聯,行為人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銀行作為管理者,在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規章制度教育培訓、銀行內部財務監管、資金內控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掃一掃,添加微信好友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