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會計過于簡單粗暴:見到車票就計入了“差旅費”!
上傳時間:2019-07-24 13:08:12瀏覽:0
內容摘要:做會計的大忌就是馬馬虎虎,敷衍了事,工作上的不負責任往往會釀成大錯!就好比有的會計過于簡單粗暴,見到車票就計入了“差旅費”!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希望通過下面五個案例,引起大家的警惕!案例一公司給客戶劉總報銷了來回飛機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應計入“業務招待費”。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做會計的大忌就是馬馬虎虎,敷衍了事,工作上的不負責任往往會釀成大錯!就好比有的會計過于簡單粗暴,見到車票就計入了“差旅費”!鄭州注冊公司小編希望通過下面五個案例,引起大家的警惕!
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案例二 注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案例三 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案例四 提醒: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案例五 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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