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官方最新回復!
上傳時間:2019-07-18 10:09:43瀏覽:0
內容摘要:一、最新官方回復江蘇12366納稅服務熱線: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
一、最新官方回復
江蘇12366納稅服務熱線: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其他所得”征收品目已取消,目前沒有相關文件規定這部分如何征收,鄭州注冊公司小編提醒大家具體與當地主管分局核實
二、政策分析
1.目前“其他所得”征收品目已取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規定,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版)》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是否屬于偶然所得
(1)2019年1月1日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2018年12月18日)中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2019年1月1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1版)第八條規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對比發現,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偶然所得”范圍,并沒有發生變化,后續也沒有其他文件進行解釋,也就是不是把取消了的“其他所得”都算在“偶然所得”范圍內,另外一個角度如果算在“偶然所得”范圍內,是不是以前征收錯了稅目。
三、討論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講座第三十講 《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意義與路徑》( 劉劍文):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涵,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稅收要素法定,即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稅依據、稅收優惠、稅收征收程序等稅收基本要素應當由法律規定;二是稅收要素確定,即稅收法律的規定必須明確清晰,盡可能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三是征稅程序合法,即征稅機關必須嚴格按照稅收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征收稅款,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加征、減征、停征或免征稅收。
老師認為,從稅收法定原則來說,如果不屬于規定的征收范圍,沒有新的文件,就不需要繳納稅金。即:在沒有新政策明確之前,2019年1月1日起,“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等其他屬于個人所得稅中“其他所得”征收品目,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繳/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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